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和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23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银行办理了22个银行对公账户,后将23家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22个银行对公账户一并售卖给陆某某(另案处理)。其中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号已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民警在本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号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莹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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