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工。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07时1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某某沿**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某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6日死亡。经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案记录、接报案记录等书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徐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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