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珠峰牌”无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刀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lkm+700m处超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豪爵牌”无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苏某某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员李彦萁受伤,后徐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小壕兔乡包兔村家中被抓获。
2019年7月8日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队务会研究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责任,李彦萁无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鉴定委托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52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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