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长城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事故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乡村自建路(长城镇)芦塘村村路口时,与徐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杜某某、张某3)相撞,造成徐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事故。交通事故书认定,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杜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腰2、3椎体压缩骨折;杜某某的损伤为髂骨、骶骨骨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长城镇**村**号家中,电话:1558906****。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