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N****0号小型轿车沿S22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22线**处时,与陈某甲由西向东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2020年10月30日,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案发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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