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7〕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窃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孙村镇赤沙张塘村卫生所,用板手撬防盗窗的方式进入室内,从药房抽屉里窃取人民币338元。
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孙村镇赤沙张塘村卫生所,采取爬窗之方式进入室内,从药房抽屉里窃取人民币10多元硬币。
2016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骑在繁昌县**村坝塘埂彩票店(艾某某经营),用起子、扳手撬开防盗窗进入室内,分别从吧台柜子和抽屉等处共窃取人民币1700多元。
2016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繁昌县**村坝塘埂彩票店(由何某某经营),采取掰窗之方式进入室内,从吧台的抽屉里窃取人民币500元。
之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再次来到**村**组彩票店(杨胜春临时经营),进行盗窃时,被章良仓等人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3.被害人艾某某、何某某、杨胜春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行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7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安徽省繁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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