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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09号 

  被告人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村民组,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道。被告人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7时24分,被告人徐某持C1E和农机G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无号牌运输拖拉机(套牌赣03B0521),沿乌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路口处,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沿长淮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周某某及其车乘车人伍某某,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已构成重伤二级;伍某某右额部凹陷性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现场称重照片,2007年变拖推广鉴定登记备案主要技术参数一览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长丰县农机安全监理所证明、江西省农机监理站证明、江西省丰新县农机监理站回复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报告书;2.证人高久会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无牌证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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