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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河南**,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区,现住濮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09月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一辆豫J*****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重型自卸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胶狄线1与301省道安阳县永和乡政府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起步前行时与被害人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裴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裴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2020年9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到案情况、接处警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洁

二〇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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