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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至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街交叉口南20米处,与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的责任。经鉴定,徐某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敏

                                检察官助理 马静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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