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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8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园**幢**室。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3日,嘉兴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管辖。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朋友薛某某、姜某某等人一起打好麻将各自驾车相继驶入平湖市**街道**路与**路路口西侧,等待信号灯放行。23时42分许,信号灯变绿灯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FJ1****小型轿车起步前行,刚进路口被后方驶来的薛某某驾驶的浙F****01小型轿车超越,被告人徐某某加速追赶,在反超同伴车辆后仍高速行驶并随意变更车道,行驶至**路**桥东堍时发现交警检查卡点向右侧急打方向变道,与正在避险的执勤协警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执勤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202万元的赔偿协议,现已支付182 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侦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中

检察官助理:潘金健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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