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新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镇**村**,现住库尔勒市***镇****集团有限公司公寓楼**号楼**房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53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纬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尼尔镇养殖小区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婧婧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