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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新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现住库尔勒市*******集团有限公司公寓楼**号楼**房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53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纬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尼尔镇养殖小区前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婧婧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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