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侦监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街**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月19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2日3时许,在本溪市平山区环山路本溪四高中附近的隆鑫生鲜超市门前,驾驶辽E****9号正三轮摩托车,将行人迟某甲(男,62岁)撞到,致其胸脏器破裂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迟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迟某乙、孙某某、艾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本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本)公(尸)鉴(法医)字[2020]16号检验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痕(交)鉴字第4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迹鉴字第3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2020]微量鉴定第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