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13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镇**村**号。2007年01月2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2020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6时47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A2****”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荆长路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玫瑰园西区路口自南往北行驶时,与自南往西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报警求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年7月26日,被害人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社会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东

检 察 员:何建国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