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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876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杭州市**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A2S****号大型普通客车(系**路公交车),由杭州市萧山区**镇**公交站驶往杭州市上城区**路与**路口的公交站。当日16时37分许,当其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西侧路段时,右侧同方向骑行自行车的王某甲为避让浙A2S****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路北侧路边缘石发生刮碰后倒地,王某甲的身体被浙A2S****号大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自行车损坏,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被告人户籍资料、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7.30”事件回复报告、队伍建设台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约谈书、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承诺书;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方某甲、王某乙、夏某某、方某乙、高某某、方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崇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297页、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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