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6********,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1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宁县220国道自东向西行驶,途经1444KM+500m路段(武宁县遭溪镇小坪村)与同向前方行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该车受损、徐某某受伤,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26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19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以及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饶三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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