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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3********,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闽******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雁塔村村道由**庙往**大道方向行驶,至**庙附近100米处的十字路口左转弯时,刮碰前方步行的行人徐某乙,造成行人徐某乙受重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某乙于2020年5月6日出院,于同月17日死亡。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至肇事路段,未及时注意前方路面交通情况,遇况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徐某乙死亡过程中交通事故外伤及外伤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占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80%-90%;其自身存在****等原因占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10%-20%。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南靖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8万元代保管标的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华

检察官助理:王琼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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