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聊城市茌平区**镇**村人,现住**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聊城市茌平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村北处时,与对行被害人孙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某某死亡,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现阶段双方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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