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06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号。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 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C1****号小型轿车,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与新华街路口西侧路段由西向东实施倒车时,遇行人李某某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步行至此。由于徐某某实施倒车,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加之行人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徐某某所驾驶车辆尾部左侧与行人李某某身体左侧接触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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