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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号钱江三轮电动车,从洪湖市戴家场镇街道往竹林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百桥村路段时,将从左向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被害人户籍、死亡殡葬证、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6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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