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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1〕168号

被告人徐某某,性别:**,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9********,**族,**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6时1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EL****的重型厢式货车沿本区胜辛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向西右转弯,适逢被害人倪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上海市嘉定区人)骑人力自行车沿胜辛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被害人在南北方向信号灯为绿灯时过路口,由于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其所驾车辆车头与与正常骑行的倪某某相撞,致倪倒地,被货车碾压后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工作情况》、110事件单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 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沪EL****”的重型厢式货车、被害人骑行的人力自行车均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事发时两车的碰撞形态及案发时案发路口南北向信号灯为绿灯状态;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倪某某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员信息情况及其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辆信息事实;

7.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本案的保险、经济赔偿及被告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

9. 视频监控光盘二张,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

10.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印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赔偿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榕

检察官助理   林  婧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某于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998483****

2. 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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