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赣榆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08时许,驾驶苏G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E****重型自卸半挂车沿245省道,在房山镇兴谷村华燃加油站北侧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倒车过程中,苏GE****重型自卸半挂车尾部与武某甲发生刮碰,致武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7日死亡。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乙、武某丙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案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守才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771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