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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未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3********,汉族,中专文化,某某公司送水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38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贵BL****小型普通客车在**道**巷**烟酒店门口起步时未注意观察,所驾车辆将被害人金某某碾压,徐某某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医院抢救过程中被害人死亡。经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系交通事故后重型颅脑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车至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利

                                  检察官助理 李云

                                2020年11月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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