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村**楼**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9分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蒙DG****号小型轿车沿赤元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128m郎家营子大桥处时,由于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被害人赵某某超载驾驶的冀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相撞,致蒙DG****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被害人王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徐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事件单、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说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某甲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G****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赵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冀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冀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称重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赔款计算书、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案件信息、支付信息、谅解书、王某甲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徐某乙、王某丙、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