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庄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13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路**驾校迤西处,黄某某(男,48岁)驾驶“华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车号京临147****)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6****)由其后驶来,“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将黄某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后徐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为无责任。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书。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司某某、贺某某、邵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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