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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8********,蒙古族,大学专科,赤峰市**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蒙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03km+900m处时,与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蒙DH****号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7日经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涛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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