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张某某,男,汉族, 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50********,生前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年04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由崇州市三江镇永新东街方向沿三怀路往三江镇沿河村方向行驶。11时29分许,行驶至崇州市三江镇永新东街双怀路路口处左转弯时,该车左前部与相对方向横过马路行人张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入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和救急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19年7月31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2日,张某某出院后在家治疗;2020年04月03日14 时50分许张某某在家中死亡。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后重型颅脑损伤神经功能障碍所致呼吸循环衰竭。2、交通事故外伤在张某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符合国家技术安全相关要求;事故前行驶速度介于12km/h -14km/h之间。2020年6月29日,徐某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四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员助理:徐杨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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