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西昌市**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W**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西昌市西岗方向往南山大道方向行驶,10时许当车行驶至南山大道“南山国际小区”路段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鲁某某驾驶的川W**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鲁某某当场死亡。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20年09月9日,徐某某代理人与死者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静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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