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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14〕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2********,江西省奉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5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奉新县烟草公司路段,与横过马路的儿童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碾压腹部、骨盆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当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奉新县**队投案自首。经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且遇儿童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14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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