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安丘市**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安丘市宿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丘市石堆镇大集加油站处时,与行人韩**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陈**的证言;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强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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