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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村**庄**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东向西在快车道内行驶,至**处即临泉县**庄**庄路段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朱某某驾驶的在中间车道内行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碰,后朱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又撞到路北侧道路防护栏、闫某某停放在路北侧的电动三轮车及坐在电动三轮车旁边的闫某某,事故致使闫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受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阜阳市**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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