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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乡**庄**村**村**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面包车沿曹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路口西,与前方同向孙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曹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致严重颅内出血、脑水肿的情况下,由于疾病的存在加重其临床表现,最终致循环衰竭而死亡。

2018年11月22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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