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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04省道龙口市**镇**路口处,在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将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车祸致内脏损伤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收条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查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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