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9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A*****号东风牌蓝色小型普通客车载两名乘客从广东省东莞市出发回广水市。至2020年4月14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送乘客邓某甲(女,28岁)至广水市**镇,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1018KM+800M**村路段时,因夜间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发现躺卧于道路北侧车道中间的王某甲(男,63岁),措施不及致所驾驶车辆右前保险杠下部与王某甲相撞后辗轧,造成王某甲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靠边停车,与邓某甲一同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随后驾车离开。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并经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关于徐某某交通事故案责任认定的补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文书发送回执、“4.14交通肇事逃逸案”破案分析、广水市城郊卫生院证明、广水精神康复医院证明、补充侦查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毛某甲、吴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毛某乙、邓某甲、马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明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4.行车记录仪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补充侦查材料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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