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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7时40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S****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桂平市中沙街往容北村方向行驶,至中沙镇六石村附近路段,适遇杨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其行向前方行驶,因避让不及,致两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徐某某所驾小型普通客车继续与其行向右侧的山体碰撞,导致车辆侧翻,碾压倒地的杨某甲,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中遭受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胸部损伤内出血,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卢某某、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肇事车辆车检报告、被害人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 昌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桂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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