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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2019年10月14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29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徐某某驾驶冀GY****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7国道352公里200米路段处,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国生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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