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道**号**单元**,住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东兴街**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6时5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0T5**的小型汽车从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去城市中央送货,途径红星路太平桥小学后面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横穿人行横道的被害人谢某某、甑某某撞倒,造成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甑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4.76995万元,赔偿被害人甑某某法定监护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4106万元,取得被害人谢某某近亲属和被害人甑某某法定监护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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