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桐城市**物流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0时5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怀宁县马庙镇汪洋路交叉路口处,遇其右方道路沿汪洋路右转弯驶入209省道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皖H*****号(鲁R*****挂)重型半挂自卸货车(两车未接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路左侧,与对向沿道路正常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车辆在失控横移过程中又碰撞路边路灯杆及行道树,造成当事人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及路灯杆、行道树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2020年9月15日,经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方淼
检察官助理:吴先兵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材料1份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