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什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F*****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报废车),搭载曾某某,沿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大道辅道由德阳向成都方向行驶。20时47分许,车行驶至北星大道辅道海宁皮革城路段时,遇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E*****的电动二轮车(搭载陈某某)由相对方向逆向行驶至该路段,两次发生碰撞,致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弃车逃逸。经四川华西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因外力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20年7月8日,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东湖国际建筑工地将被告人徐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已报废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梦婕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10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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