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村**组,住**镇**村**组。系柳工0C型装载机驾驶员。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7时25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柳工50C型装载机由旬阳县吕河镇供水站往吕河派出所方向行驶途中,行驶至吕河镇汪店村一组袁治根家门前(东吕路62km+500m)处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胡本利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后座载刘某某)相撞后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4日,经旬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付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查询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操作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尿液检测、谅解书、无犯罪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589155****。
2.案卷材料1册,附卷材料3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