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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7时4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H8D***红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村地段时,在借道超车过程中与对向车道内行驶的,由徐某某驾驶的景德镇临时5H***(未悬挂号牌)紫色台翔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3日09时许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占用对面车道超车造成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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