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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11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徐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1月9日5时40分许,驾驶机动三轮车沿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吕四港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西侧路段时,与同向在前步行的李某甲发生碰撞,致李某甲跌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人身损害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夜间驾驶不可注册登记且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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