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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9********,汉族,大学文化,江苏**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街道**村**桥**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桥**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19时10分许,驾驶牌照为苏B****2小型轿车,在江阴市五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港街道普惠苑一区门口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击到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的行人杜某某,造成被害人杜某某跌地受伤,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共赔偿及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2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诸梦莺

2020年5月9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桥**号。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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