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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新沂市********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 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顾明军、被害人近亲属赵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四不像拖拉机沿泗洪县大楼街道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泰山路交叉路口东600米处,与赵某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赵某乙死亡,两车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刚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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