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冀R*****号重型货车沿383省道行驶至该省道**公路**米处时与被害人石某某相撞,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逸。经东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代替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瓯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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