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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Q*****解放牌轻型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583公里加150米处时,与在路肩停放的鲁G*****福田货车及路边的该车驾驶人管某某发生碰撞,致管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培琳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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