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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省**市**街**委**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洮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LR***号小型轿车,沿洮南市富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沁源街交汇路口西侧时,由于违法超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吉G-PS***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沿富文路由西向东逃逸至第六小学门前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付春平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尾部相撞,车辆失控后又与孙某某家房屋相撞,致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损坏,孙某某家房屋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张某甲、郑某某的证言;
3.洮南市公安局的勘查笔录;

4.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书;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英博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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