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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汉族,小学文化,**厂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日内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浦江县桐义线68公里100米上叶村路段时,与沿该路段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严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警信息、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被害人联系电话:186*****。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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