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持“C1D”证驾驶鄂R****2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5时20分许行至**镇**村**地段,与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凤凰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徐某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前往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实。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8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徐某某的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第C366号、第H4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苗
检察官助理:周悠然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17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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