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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建始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号为鄂E2****欧曼重型半挂牵引鄂E****挂鸿宇达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武汉市往洪湖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仙崇线S214省道112KM+750KM处的洪湖市万全镇简市街道路段时,将公路上行人陈某某撞伤,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认定,徐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此事故中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证复印件、货物配送单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照片;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卫东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建始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771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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