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队**,现住老河口市**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F****7吉普牌黑色小型普通客车,自老河口市薛集镇出发前往张集镇,途经本市半秦路(县道041)由东向西行至竹林桥镇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超车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前方情况,驾驶的小型客车车身右侧部位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百客兴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部位发生碰撞,致使三轮车驾驶人邓某某(男,殁年73岁)严重颅脑损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停车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9月23日邓某某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后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82330.5元,保险公司已赔付561721.5元。被害人近亲属对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病历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光盘2张;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嫄嫄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镇**,联系方式1347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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